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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限产: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“领跑者”制度

来源:  点击数:4842  日期:2018/06/20

 为实施差别化环境政策,进一步优化投资和营商环境,我省开始在重点行业实施企业环保“领跑者”制度。近日,我省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《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“领跑者”制度实施方案》。

    《方案》规定,对于被评定为环保“领跑者”的企业,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,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,可不列入停(建)限产清单;在其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高科技、新技术、低排放项目时,自身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企业;市级行政区域内,其他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安排环保“领跑者”称号企业建设项目使用。

    环保“领跑者”企业的遴选和发布工作,由省环保厅牵头组织,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,每2年遴选发布一次,动态更新。我省境内相关企业,可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,按照专家评审、社会公示、同行业企业参与等方式,遴选评定出本行业环保“领跑者”企业。

    根据《方案》,遴选环保“领跑者”的企业要符合多项指标,比如,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,要严于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;企业生产用能源消耗中煤炭所占比例低(火电、焦化等作为原料的除外);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;每万元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、能耗、水耗,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;企业生产的产品,达到或超过国家质量标准。

    《方案》明确,环保“领跑者”企业遴选工作,按照先易后难、循序渐进、公平公正、宁缺勿滥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。第一批征集行业为:水泥、钢铁、玻璃、焦化、垃圾发电、炭素生产及供热发电企业,将首先在各行业中分别遴选3-5个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,入围环保“领跑者”企业。

    《方案》中特别指出,环保“领跑者”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,对“后起之秀”的企业,将按程序开展评定工作,若其优于先前确定“领跑者”企业的,则将以其替代原“领跑者”企业。

    同时,对于已评定的环保“领跑者”企业,如有弄虚作假、生产过程中恶意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,将撤销其“领跑者”称号,并追究涉事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(来源:河北省环保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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